宁德市城市供水合同
供水单位:福建水投集团宁德水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用 水 户: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城市供水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用水性质、用水价格
1乙方用水地址为 宁德市蕉城区
供水范围 DN15 (见附件说图)。
2、用水性质 用水价格按宁德市物价局定价执行。
3、计量水表安装地点 户 外 计量水表 壹 具,
表卡号为: 。
第二条 用水的计量及水费结算方式
1、用水的计量以水表的计量作为水费结算依据,用以计量的水表必须经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单位检定合格。
2、乙方用水如有二种或二种以上的用水性质应分类、分表计量、计费,因乙方责任未分表计算,甲方依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从高适用水价或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类计价收费。
3、水费结算方式:甲方按月抄验水表并出据水费结算凭据,用户应在抄表后按月及时通过福建水投集团宁德水务有限公司客户缴费处、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生活缴费、微信生活缴费、邮政缴费点、或登录建行手机银行、建行微信公众号、农商银行网银工行网银;也可以到中国银行、农商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办理水费代扣业务(公司地址: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古溪村临江路27号),单位用户水费结算采用银行托收方式 或 现金 结算。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通过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乙方提供不间断供水。
2、甲方保证城市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甲方正常向市政管网输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压,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被迫降压外(乙方因其它原因对水压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应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并自行负责管理和维护)。
4、甲方建立“110”联运服务和24小时电话报修、报漏的受理(0593-2827316),随时为用户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对有计划的检修和施工作业造成的停水,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因灾害、停电、管道爆裂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5、乙方用水逾期不缴纳水费,甲方有权在水表抄见跨月十五日起按每日千分之
加收水费违约金,自催告之日起乙方连续二个月未缴纳水费,甲方有权暂停对乙方的供水,所欠水费甲方有权继续追缴。
6、计量水表发生故障或堆埋等原因使甲方无法抄验水表,属乙方责任的,当月水费按前三个月最高月用水量计收,非乙方责任的按前三个月下平均用水量计收。
7、甲方有权依法、依规制止窃水和其它违章用水的行为,有权根据事实的情节补收水费或罚款。
8、乙方如提出水表计量不准确,甲方应负责复核或进行水表校验,经校验后水表正常的,或水表失灵责任属乙方的,检验费由乙方承担,由于甲方人员抄表的失误多收水费应及时返还乙方并予赔礼道歉。
9、甲方按国家规定对水表实施周期性检定,到期轮换,换表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由乙方承担。
10、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水质事故,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及合同约定的服务承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批评,甲方应认真受理并给予答复。
2、乙方有权拒绝缴纳超出国家标准或超出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费用。
3、乙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甲方或上级有关部门投诉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乙方应遵守国家、省、市供水、节水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用水。
5、乙方应配合甲方抄表、维修、施工等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
6、乙方因搬迁或其它原因变更、停止用水,应及时到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因未办手续而产生的有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一式 贰 份,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做出规定,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2、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2 年 月 日止,到期双方若无异议,合同继续有效。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202 年 月 日 202 年 月 日
附件: